中國船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2013年度利潤分配的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利潤分配方案:稅前每股現金紅利0.01元,扣稅后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095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09元。
● 股權登記日:2014年8月12日
● 除權(除息)日:2014年8月13日
●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4年8月13日
一、通過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情況
中國船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2014年6月26 日召開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決議公告刊登在2014年6月27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
二、分配方案及扣稅情況
1、發放年度:2013年度。
2、發放范圍:截至2014年8月12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本次分紅派息以總股本1,378,117,598股為基數,每10 股派發現金0.10元(含稅),派發現金紅利總額為人民幣13,781,175.98元, 剩余部分結轉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13年度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4、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01元(含稅)。
5、代扣代繳事項:
(1)對于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先按5%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即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095元;如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實際稅負為5%。
股東轉讓股票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如按上述規定需補繳稅款的,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應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股東的現金紅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9 年1月23 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009元。如該類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3)對于《企業所得稅法》項下具有居民企業含義的機構投資者(不含QFII)的現金紅利,依規定不代扣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01 元。
三、利潤分配方案實施日期
1、股權登記日:2014年8月12日
2、除權(除息)日:2014年8月13日
3、現金紅利發放日:2014年8月13日
四、利潤分配對象
截至2014年8月12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五、利潤分配實施辦法
公司股東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其余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結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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